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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接触史 害人害己
发布时间:2021年5月31日           发布人:             浏览量:1789

5月27日,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7日,在杨某某确诊新冠肺炎之后,怀远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数次询问杨某某是否与疫情发生地区来人有过接触史,然而杨某某故意隐瞒其与武汉返回的女儿一家有接触史,致使怀远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27人、医院病人61人被隔离。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唯辩提示

惩处隐瞒接触史者,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于上述被发现的瞒报者,公安机关已依法进行立案侦查,等待他们的必是法律的严惩。这也再次提醒所有人,凡隐瞒者,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无论自己有没有发病,也无论是否造成传染他人的严重后果,都已经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行百里者半九十,疫情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不容丝毫有失,必须更好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希望所有人都能如实告知情况、遵循防疫指南,千万别干傻事,让无数人的努力付诸东流。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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