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无偿善意允许搭乘应当减轻司机赔偿责任
日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好意同乘出现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纠纷的案子。
刘某与郝某是邻居关系,平日里两家相处得不错。2019年8月3日,刘某搭乘郝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出行,但在行驶过程中,因顾某驾驶的小客车超车后立即右转弯,致使郝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失控发生侧翻。尽管双方车辆未直接碰撞,但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郝某与乘车人刘某均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勘查后,认定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无事故责任。
刘某因该事故造成两处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82131元。刘某要求自己搭乘的三轮车司机郝某和对方车辆驾驶人顾某等人赔偿费用。郝某则表示自身不存在违反交规的规定,且是好意让刘某搭乘,同是受害者,不应该承担责任。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刘某遂将郝某和顾某等人诉至黄骅法院。
黄骅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某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其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持放任态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过错程度较大,应承担90%的责任;发生事故时双方车辆并未接触,反映出两车之间尚有一定的刹车距离,而对于造成电动三轮车失控侧翻的情况,郝某未能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应承担10%的事故责任。但郝某在遇到突发情况采取补救措施属于被动行为,过错程度较小,且无偿善意允许刘某搭乘车辆的行为也属于好意同乘行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酌定郝某承担5%的事故责任,刘某自行承担5%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顾某驾驶车辆在投保的交强险内赔偿刘某117965元,剩余损失64166元由车辆三者险按90%的责任比例赔付57749.4元,合计某保险公司赔付刘某175714.4元;司机郝某亦依责按5%的比例赔付刘某损失3208.3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驾驶人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应适当减轻其责任。
唯辩心语:本案中,搭乘人刘某与驾驶人郝某系邻居关系,驾驶人郝某出于友好帮助邻居,无偿、善意的允许刘某搭乘其车辆,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好意同乘因为缺乏意思表示要素原本不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民事律关系(合同关系),即不会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与同乘人则可能会形成侵权关系的存在,从而需要承担侵权关系的赔偿责任。故依据公平原则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为好意同乘减责,有助于弘扬优良的中华传统美德,形成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应予以鼓励和提倡,但是车辆的驾驶人、乘车人也应当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避免因好意变成坏事的情况发生。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