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陕西勉县针对“2.17”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
图片来源见水印
2021年农历正月初六,微博就有“6岁男孩离奇失踪”的热搜话题。2月17日下午,被害男童王某的父亲带着王某去同社区的亲戚家玩,大约傍晚6点钟出去取快递,但是没有想到,这竟是他最后一次见到自己的孩子。
有监控视频显示,王某最后出现在附近的一处巷子里,然后便失去了踪迹。其家人通过各个平台发布寻人启事,寻找孩子的信息被很多热心网友关注并大量转发。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也发布了寻找王某的信息。
让人遗憾的是,王某的家人没有等来孩子平安归来的消息,取而代之的是孩子被害身亡的噩耗。2021年3月4日,也就是王某失踪后的第15天,当地警方在邻居杨某家楼顶的木箱内,发现了被害人的尸体。更令人不寒而栗的是,年仅13岁的犯罪嫌疑人杨某,在杀人后的15天里与平时无异,一样上课放学,和同学们嬉笑打闹,似乎什么事也没有发生过。王某的亲人称,当时王某和同伴玩完沙子后准备回家,从杨某家门口经过时被他以家中有炮竹为由,骗进屋内,然后将其杀害,杨某实施杀人行为完全是存心故意。
3月4日,民警赶到杨某所就读的勉县某中学,从学校将其带走。
事件发生后,被害人王某的父亲在其社交平台描述自己儿子被害后的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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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家属希望凶手被绳之以法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然而这名年仅13岁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二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即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而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是从今年的3月1日起施行,所以即使《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也只是对今年3月1日以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3月1日之前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罪的,只能适用当时的刑法规定。
原条文 |
新条文 |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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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我们在为被害人难过的同时,同样也对加害者感到惋惜。作为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是什么让他痛下杀手,还用这样残忍的手段去对待另一个无辜的生命。根据媒体报道,杨某4岁时便父母离异,跟着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而在这次悲剧的背后,又是否存在家长的失职和缺席?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每个未成年犯罪的背后,都有家庭教育的缺失,只有在健康的环境下成长的孩子,才能拥有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良好的心理状态。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我们希望未来可以由家长、学校和社会建立一个完善的共育机制,让类似这样的悲剧不要再次上演。
(本案以相关部门最终处理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