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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订餐有问题,到底应该找谁赔
发布时间:2021年4月19日           发布人:             浏览量:2432

近日,李先生通过某外卖平台购买了价值500元的食品,用餐过程中李先生发现食物中有一根头发,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外卖平台,要求退还餐费500元,支付十倍赔偿5000元并赔偿其维权的合理支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外卖平台辩称,其仅是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点餐订购外卖服务的网络平台,与李先生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其已经提供涉案订单中外卖餐食商家的实名信息,李先生也已知晓上述信息。同时,小吃店进驻外卖平台前,外卖平台已对小吃店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餐饮业经营资质材料等进行了严格审查,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所以平台不应向消费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本案中,该外卖平台在涉案商家入驻平台前,已对该商家的经营资质等尽到了合理必要的审查义务,且其可以披露涉案食品销售者的真实身份,故李先生要求该外卖平台退还餐费,支付十倍赔偿,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该判决现已生效。

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外卖订餐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商家提供外送服务也是为了更好的方便消费者。然而,外卖平台上各类商家的资质和卫生水平也是参差不齐,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发现异物的事件屡有发生:吉林长春一男子在外卖平台点了一份鲍鱼饭,结果没吃几口就在饭里发现了蟑螂,向店家索要赔偿,结果反被店员威胁“别搞事”;徐女士通过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订外卖,结果吃出一条虫,投诉后仅从平台方面获赔10元抵用券;广东佛山的吴先生在外卖里发现了一个带血的创可贴,拍照取证后投诉到了外卖平台客服并将此事反映给了记者,记者通过走访发现此商家不仅附近环境较差,而且店内员工加热菜品时连基本的手套等卫生防护措施都没有......

那么,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出现问题之后,到底应该找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由此可见,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首先应当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协商解决。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商家信息的,消费者才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赔偿。我们也在此提醒消费者,在网络消费的同时,一定要保存好相关凭证,并及时拍照取证或者保留证据原物,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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