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帮子女带孩子,能不能要“带孙费”?近日,德阳的李大爷把自己的女儿和前女婿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辛苦的“带孙费”。李大爷表示,娃娃出生后,前女婿未支付任何费用,走到打官司这一步,实在是一言难尽。那么法院会支持他的诉求吗?
案情简介:
2016年,伴随着外孙女的出生,一个现实的问题摆在李大爷眼前:女婿小刘长期在外地工作,女儿小李一个人照顾孩子忙不过来。为了女儿的幸福,60多岁的李大爷咬咬牙,决定与老伴放弃安逸的退休生活,全心全意照顾外孙女。
除了承担外孙女的日常开销和医疗费用,李大爷还付出了不少心力,用他的话说是“捧在手里怕落,含在嘴里怕化”。但随后发生的事,却让他寒了心。
“他没有担起一个父亲的责任,没有给娃娃买过一块糖、一件衣服、一个玩具,更没给过一分钱的生活费。”李大爷说,小刘不但不感激自己对孩子的照顾,还理直气壮地认为他们带外孙女是应该的。
长时间积累的家庭矛盾爆发在2019年10月,小刘向法院起诉,要与小李离婚。
诉讼过程中,小李请求将李大爷垫支的费用列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刘予以承担,其中就包括“带孙费”。因各种原因,法官建议,可另行主张李大爷垫付的费用。在离婚判决书中,法院也明确了该笔费用由李大爷垫支。
2021年3月3日上午,李大爷一纸诉状将女儿小李和前女婿小刘告上了法庭,旌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李大爷认为,法律规定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为父母,而非外祖父母,所以自己照顾外孙女的所有花费应由小李、小刘支付。为此,李大爷向法院主张:要求小李、小刘两人支付外孙女出生以来自己垫付的医疗和生活费8万余元;支付自己照顾外孙女所产生的“带孙费”4万元。
案件简析: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在父母,而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义务。该案属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定义务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李大爷所负担的照顾外孙女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应当依法由小李和小刘承担。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刘及小李向李大爷支付10万元。
祖带孙属于道德范畴的“情分”,不属于法律范畴的“本分”。带与不带是祖辈自我选择的权利,作为子女不可、也无权强求。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做父母的要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就需要传承感恩、善良的传统美德,要感谢家中老人的辛苦付出。家庭、亲情本就与奉献、付出紧密相关,金钱无法衡量。带孙费”更多地体现出子女们“理所应当”式的啃老,忽视老人的付出,这样会让老人逐渐感到痛心、寒心。
唯辩说法:
“带孙费”从法律意义上讲,应当属于无因管理之债范畴,《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无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与适当补偿。”
“带孙费”应当是指祖辈在没有法定义务或者是明确接受子女委托的情况下,因照顾孙辈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当然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不能一概而论,具体个案情况及证据不一致,认定也就有所不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