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之后圆满结束。大会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两部法律的决定,决定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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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民通过选举代表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常运行,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正常化的重要标志。
而又是什么维护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正常运行呢?正是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组织法颁布于1982年,是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和工作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议事规则颁布于1989年,是关于全国人大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
这是两部法律实施30多年来的首次修改,此次修改的重点是明确和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国家各项重要工作和方针政策顺利进行,特别是将“全过程民主”写进法律,强调了社会主义民主是全过程民主,要充分发挥代表在全过程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各方面都迎来了飞速发展,人民生活的各方面也迎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更好、更全面地推进依法治国,相关制度与法律的改革也是势在必行。这次全国人大组织法与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修改,就是为顺应时代发展而进行的“优化升级”,是为倾听人民心声,建设法治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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