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生上下学安全,改变家长接送孩子上学不便的情况,目前,全国各地学校纷纷设置校车。但是一旦出现事故,责任如何划定,便成为了问题。
近日,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孩子下校车后摔倒引起的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9日上午7时,张某(四年级小学生,9周岁)在乘坐被告小学校车到达学校,从车上下来行走过程中,因学校操场路面有冰而滑倒,导致张某右门牙一颗折断。张某受伤后,未将此事及时告知家长。当日晚6时,家长才发现张某受伤,后带张某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牙冠折。张某及家长认为,被告小学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张某在学校期间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未将张某受伤的情况及时告知家长而错过治疗最佳时间,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小学辩称,发生此事实属意外,学校始终非常重视学生的安全工作,也采取了多种形式来开展安全教育,如利用广播等,尽到了安全教育的责任和防范义务,会尊重法院裁决,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学校操场行走时,因被告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管理存在疏漏,对原告伤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小学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张某医疗费、后续牙齿修复费用、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962.6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小学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唯辩提醒:
各位家长应提醒学生遵守学校各项规则,注意自身安全,一旦遇到意外,及时通知老师、家长。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校内设置明显提示牌;组织人员定时检查校内设施,排除隐患,配备监控摄像设备;上下校车,校车司机或老师应注意学生安全,一旦出现意外,应及时通知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