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客服热线

唯辩动态 / WEIBIAN NEWS
人社部最高法: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要从严把握!
发布时间:2021年1月19日           发布人:             浏览量:2167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如何正确理解该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有些法院做出了扩大化的解释,造成了条例的执行偏差。人社部曾就这个问题做出过一个复函,可供实务中参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

 

你们转来的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请示》征求意见的材料(国法社函〔201616号)收悉,提出如下意见:

 

从立法本意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从各地实践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适用分歧也比较大。若不从严掌握,还将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

 

因此,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2016520




、天津合同纠纷、天津房产纠纷 -

上一条:
以案释法-民法典施行的初体验
下一条:
财产保全不可任性 造成损失仍需赔偿
版权所有  © 2002-2022       津ICP备19007165号-1      技术支持:完美互联
天津自动门钼酸钠钼酸钠钨酸钠天津网站建设博尔特电梯实训基地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