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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要积极支持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           发布人:             浏览量:2314

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落实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新要求,创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民法典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始终,许多条款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年6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张军指出,修改后未成年人保护法把近年来高检院会同相关部门力推的“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相关机制以及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政策,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并且要求“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更重责任和更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贯彻实施民法典与修改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贯通衔接,紧密结合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更好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

与此同时,民法典总则编还专设“监护”一节,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了家庭监护职责、国家监护制度。“对于监护侵害、监护缺失致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的,不仅要依法惩治,还要督促、支持民政部门、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法院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解决监护照料问题。”张军表示,要立足检察办案,通过检察建议、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职能部门落实紧急情况下对未成年人临时生活照料,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等规定。

此外,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司法救济作出具体规定。民法典第191条明确:“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对此,张军强调,检察机关要积极、有效履职,特别是支持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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