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开个炸鸡店,找中介租赁商铺装修时才发现不符合开店需求,这笔中介费能退还吗?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韩国人阿金(化名)准备在深圳市南山区开一家韩国料理炸鸡店,找到A房屋中介公司(下称A公司)寻找适合的店面。阿金向A公司提出,店面的位置要位于商业区附近,需10千瓦380V电压,并且要能使用天燃气。
A公司为阿金找到南山中心区一处写字楼里的店面,A公司职员告知阿金,该店面燃气有接口、电压10千瓦380V。后阿金确认租赁此店面,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与A公司签订佣金协议并支付佣金8500元。
2023年12月末,阿金入驻店面筹备开业,发现店面后厨无法安装燃气,若想安装,只能将厨房移动至门口,电压只有6千瓦,如需增容要另外缴纳费用。
经了解,该店铺的电压、燃气实际情况为:上一个租客所开的拉面馆没有使用燃气,仅使用电,且将电压从220V增压到380V、15千瓦,在上一个租客退租后,物业管理处将所增电压收回,新租户如需使用增容应向物业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案涉租赁店铺因在写字楼中,故无法在后厨使用燃气,需要更改管道到前台方可使用。
因电压、燃气不满足阿金的餐饮店需求,阿金向A公司提出解除佣金合同、退还佣金,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阿金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为中介合同纠纷,当事人未协议选择适用法律,因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为中国内地法人,且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我国,故以我国法律为准据法。
本案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A公司在知晓阿金租赁房屋用途是开餐饮店的情况下,水、电、燃气是开餐饮店的必备条件,A公司应当对房屋的水、电、燃气有全面的了解,应告知对方如何安装、使用及相关费用的情况。
A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告知的电压、燃气均与实际情况不符。未告知电压需要增容才能达到10千瓦380V,未告知燃气安装使用条件,属于未全面了解房屋情况、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中介人的义务,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支持阿金解除佣金协议及返回佣金的诉讼请求。
关于阿金主张经济损失,因案涉租赁店铺未实际开店经营,阿金并未因房屋的电、燃气等无法使用产生实际的投入损失,该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佣金协议,A公司返还阿金佣金8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唯辩提醒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中介合同中,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房屋产权状态、使用状态、周边状态、基础设施、房屋瑕疵等信息;对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情况,应报告安装、使用条件及相关费用。
房屋中介机构在明知委托人租赁房屋需求的情况下,对租赁目的所需的基础设施条件未了解清楚,即告知片面信息或报告虚假信息,导致委托人无法租赁使用房屋,房屋中介机构收取的佣金应予退还,如造成委托人损失,应予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