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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基于与婚外异性不正当关系向其赠与财产的,配偶有权单独提起诉讼请求返还
发布时间:2025年4月22日           发布人:             浏览量:861

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合同无效;另一方主张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冯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6年3月,冯某与孙某某相识,并自2016年4月开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6年6月20日、21日,冯某将夫妻共同存款中的10万元转给孙某某,用于孙某某购房。2016年9月19日,李某某将冯某、孙某某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孙某某与被告冯某建立的赠与合同关系无效;2.被告孙某某返还原告1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在提起诉讼之后,冯某与孙某某自认仍发生过不正当关系。
法院判决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川0105民初7754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孙某某与冯某建立的赠与合同关系无效;二、驳回李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某提起上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川01民终6008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7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认孙某某与冯某建立的赠与合同关系无效”;二、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7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李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三、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某返还10万元(该10万元为李某某与冯某夫妻共同财产)。
唯辩提醒
冯某赠与孙某某的10万元系冯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冯某在未征得李某某的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财产赠与孙某某,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孙某某取得诉争款项并非善意取得,而冯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李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将诉争款项赠与孙某某,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而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故李某某有权要求孙某某全部返还案涉款项。李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但法律适用有误,应予以纠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8月27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754号民事判决(2017年1月5日)
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6008号民事判决(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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