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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骗取珠宝玉石用于质押,获刑
发布时间:2025年4月9日           发布人:             浏览量:723

珠宝玉石作为一种高端的装饰品深受消费者喜爱但虚构交易骗取珠宝玉石进行滚动质押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赵某长期做珠宝玉石生意。自2023年2月起,赵某向卖珠宝玉石的吕某虚构有客户需要看货,以借货销售的名义,从吕某处取走珠宝玉石物件66件,价值175.6万元,向吕某先行支付货款17.6万元,并约定待销售成功后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吕某。随后,赵某将珠宝玉石向典当行进行质押,所得质押款项用于赎回先前质押的珠宝玉石、支付典当行利息及偿还债务。在吕某向赵某索要货款时发现,赵某并未实际销售,并得知赵某将珠宝玉石进行典当,吕某到典当行后发现仅有珠宝玉石物件27件,遂以35.1万元赎回,其余下落不明的珠宝玉石价值71.6万元。
此后,赵某以同样诈骗伎俩,向另外四位从事珠宝玉石经营的受害人诈骗珠宝玉石,包括吕某在内共计诈骗金额近539万元,案发前赵某共支付货款37.6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399万余元。
法院审判
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有客户需要看货、借货销售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的珠宝玉石近53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赵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赵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399万余元。     
唯辩提醒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与民事合同欺诈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赵某与被害人协议借货销售,赵某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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