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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车上人员责任险与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发生竞合时,该怎么赔付?
发布时间:2025年3月13日           发布人:             浏览量:903

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汽车逐渐成为大众最常见的交通工具,为防范风险、保障自身权益,车主们纷纷为自己的爱车购买各种名目繁多的保险产品,以至于部分保险理赔项目重叠。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各种保险、特别是赔付项目重合的保险是如何理赔的呢?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10日晚上10点40分,安顿好住院的父亲,王亮(化名)着急忙慌开车回家。从医院东门驶出向左转时,与对向车道自北向南行驶的刘强(化名)正面相撞。王亮受伤,车辆受损。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亮、刘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亮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名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商业三者险等险种,保险期为2023年10月29日至2024年10月28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既然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王亮起诉某保险公司,要求给付其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6000余元。该保险公司辩称应先扣除车辆交强险相关赔偿限额后再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付。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上人员责任险系商业三者险的附加险,不同于车辆财产险所具有的追偿权;作为商业三者险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与交强险发生竞合适用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应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这也符合交强险法定性、强制性原则。因王亮的诉求在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唯辩提醒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前提为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对车内人员受到的侵害负有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属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按相关合同约定以责任比例进行赔付,明显区别于普通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本案中,王亮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符合理赔前提;但王亮作为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同时也是对方事故责任人(刘强)投保的交强险的“第三者”,其既可依据本方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提出理赔,也可依据对方责任人投保的交强险合同提出理赔,从而产生了理赔路径之竞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只有在对方肇事车辆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完毕,才能再按照事故责任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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