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蝉蛹”是蝉的幼虫,众所周知,蝉蛹不仅具有一定的药用价值,而且还是一道酥香味美的美食。每年夏天,都会有大量的群众在夜晚出动找蝉蛹,然而,人身安全的隐患也随之而来。近日,一起因找蝉蛹而产生意外落入井中溺亡的生命权纠纷的案件,令人惋惜和痛心。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13日晚8时许,台某与自己的妻子焦某等人到A村的一处树林中找蝉蛹,台某不慎落入树林中的井中溺亡。该井所处的地块由A村村民初某的父母承包经营,初某的父亲去世后,由初某实际经营管理,并于2018年在该地块种植了白杨树。多年前该井由A村生产队挖掘,初某的父母承包该地块时该井便已存在,该井由A村村委会进行管理,由周边村民使用。由于台某落入该井中溺亡,台某的父亲台某甲、母亲高某、妻子焦某、儿子台某乙诉至法院,要求初某及A村村委会按照30%的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3959.6元。
法院审判
涉案地块属于初某父母的承包地,该地块并非公共区域,台某作为从业多年的农民,应当知道农村承包地中有机井、大口井等灌溉设施,且其擅自进入他人承包地找蝉蛹,自身对危险性估计不足,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致使落入井中溺亡,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该井位于住户自修路和村路路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A村村委作为该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理应知道涉案水井的状态,但对引发事故的水井既没有使用井盖封闭井口,也没有在周围设围栏或放置警示标志,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对台某的溺亡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确定A村村委应承担四原告损失的10%为宜,即112853.2元。因该井系村公用井,所有人或管理人均为A村村委,初某并非所有者和管理者,而且事发时初某并未使用该水井,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唯辩提醒
安全无小事,参与有一定风险的户外活动时,一定要注意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高度谨慎注意安全。如果在明知具备较大危险性的情况下仍坚持危险行为,其个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场地负责人或管理人也应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可以采取设置警示标示或围栏等方式进行充分提示和安全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合并、分立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