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客服热线

唯辩动态 / WEIBIAN NEWS
唯辩分享|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5年2月11日           发布人:             浏览量:807

案情回顾
原告洪某某诉称:2021年8月,洪某某家人带着洪某某(系不满1岁的婴儿)在某小区大门东侧行走时,斯某让其未成年孩子欧某违法遛狗,致使洪某某左脚被狗咬伤。洪某某年龄尚幼,被告的上述行为给洪某某造成了身心的损害。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斯某和欧某赔偿原告医疗费1892元,护理费24586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800元,律师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欧某、斯某承担。
欧某、斯某辩称:其同意赔偿医疗费1892元,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洪某某伤情极其轻微,无需护理及营养,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亦没有依据。关于律师费未见洪某某支付律师费的证据。涉案犬只并没有咬伤洪某某,涉案犬只为腊肠犬,非恶犬、亦非大犬,事发后被告的犬只也已经被没收,欧某、斯某也失去了一位非常重要的“家庭成员”,欧某、斯某也感到非常难受。
法院经审理查明:斯某饲养一只黑色腊肠犬。2021年8月,斯某在某小区大门东侧让其未成年儿子欧某(7岁)遛犬。欧某遛犬时未避让儿童,该犬将洪某某左足部抓伤。洪某某家人报警后,该犬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斯某携犬出户时让其未成年儿子遛犬,违反了当地《养犬管理规定》中“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之规定,情节严重,故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该犬。
洪某某家人将洪某某送往儿童医院就诊,医生为洪某某注射了狂犬病疫苗。洪某某家人因与斯某协商赔偿未果,提起诉讼,请求欧某、斯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1)京0101民初22493号民事判决:一、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洪某某赔偿医疗费1892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二、驳回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斯某作为案涉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违反相关规定让其未成年儿子遛犬,致使洪某某左足部被抓伤,斯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与洪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斯某应对洪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护理费、营养费,洪某某伤情较轻,该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洪某某提交的部分票据无法证明系就诊时产生,法院结合其就诊次数及路程酌情确定为2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洪某某被咬伤时未满一周岁,虽伤情较轻,但对其身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具体数额酌情确定为1000元。
唯辩提醒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任由未成年人单独遛犬致人损害,违反了动物饲养管理规定,除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外,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22493号民事判决(2022年2月28日)

、天津合同纠纷、天津房产纠纷 -

上一条:
唯辩分享|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下一条:
唯辩分享|团体意外伤害险纠纷可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案审理
版权所有  © 2002-2022       津ICP备19007165号-1      技术支持:完美互联
天津自动门钼酸钠钼酸钠钨酸钠天津网站建设博尔特电梯实训基地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