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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旗舰店买的电子产品,货对不上号,咋办?
发布时间:2025年1月9日           发布人:             浏览量:936

“旗舰店”“自营旗舰店”是网购达人们心中比较靠谱的店铺,在这也可能买到假货?出现新品不新、正品不正的情况,究竟如何是好?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29日,龚某在网络购物平台的某品牌旗舰店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简称涉案商品),商品总价款12499元,实付价款 11499元,享受优惠1000元。某品牌旗舰店向龚某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收到快递当日,龚某录制了开箱视频,拍摄了涉案商品开机后照片。涉案商品开箱后外层黄色纸盒包装所贴标签、内包装盒背部标签均显示产品序列号为WTY6XXCLW2;而涉案商品系统内查询产品序列号和背面标签处产品序列号为JFQFXX62WY。
在发现涉案商品的序列号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后,龚某与某品牌旗舰店客服人员联系反馈未果。龚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品牌旗舰店对其所售涉案商品给予退货退款处理,退款金额为11499元,按照货款的三倍金额赔偿34497元;并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其道歉,下架相关产品。
法院审判
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龚某提供的开箱视频虽不能看清涉案商品背部标签的序列号以及未能拍摄到电脑内查询的序列号,但庭审时现场登录涉案商品官方网站后,按涉案商品外包装所显示的序列号WTY6XXCLW2查询到“有限保修到期2024年3月19日”,可推定其保修期自2023年3月20日开始,早于龚某的购买日期。而按涉案商品背部标签序列号JFQFXX62WY查询产品保修期,则显示“目前无法认证购买日期”。如涉案商品为纯新商品,则通过该产品的官方网站查询序列号的结果应显示的保修期应在龚某购买日期之后。以上现象均与涉案商品同类产品销售的正常情况不相符,某品牌旗舰店应当举证证明涉案商品为纯新商品,并对上述情况作出合理说明。但某品牌旗舰店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龚某无证据证明某品牌旗舰店的行为对其人格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另外,涉案商品并非纯新商品不能代表某品牌旗舰店所销售的所有商品均是如此,也未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影响。因此,龚某主张某品牌旗舰店向其进行道歉并下架相关产品,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依法认定某品牌旗舰店所销售的涉案商品并非纯新商品,该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判决某品牌旗舰店向龚某退回货款11499元,赔偿34497元,驳回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龚某退还购买的涉案商品。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三倍赔偿。本案中,某品牌旗舰店将非纯新商品作为纯新商品向消费者销售,构成欺诈行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某品牌旗舰店应提供退货退款服务,并赔偿涉案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金。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规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为经营者,应当合法、诚信经营,拒绝欺诈、虚假广告和误导性宣传,确保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切匆欺骗消费者;发生纠纷时,要积极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协调。消费者购买贵重物品后在收货时,务必仔细甄别,注意留存相关消费凭证,遭受损失时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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