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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的借条欠条你真的明白吗?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6日           发布人:             浏览量:1917

在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已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高发的 类型,而且纠纷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然而,实务中出借人常常出现因借条不规范而导致出借人证据不充分、诉讼时效经过等,使不少出借人在庭审中处于被动地位,虽然手握借条反而最终败诉。

今天就跟大家聊聊两者之间的区别以及借条应如何写才能避免常见的法律风险。

1.含义不同

首先借条是借、贷双方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因借贷关系而产生,基于特定的借款法律事实,是由出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货币出借给借款人而引起的法律关系。

而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方式,表明因买卖、承揽等法律关系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说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对应欠款,但欠款并非必然对应借款,这点需要大家明晰。

2. 产生的原因不同

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

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如因买卖、劳务,侵权损害、拖欠工程款项等等。

3、诉讼时效不同

对于注明了还款时间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向后计算3年。未注明期限胡,则两者胡诉讼时效是存在区别的:对于未注明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期间3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这里要明白非丧失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同样可以要求其随时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3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3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4、出借人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出示本身较易于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事实,庭审上借条持有人仅仅需要向法官简单地叙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此时对方的抗辩会变得异常困难,而且抗辩证据的举证难度也会变大。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不予认可进行抗辩,则欠条持有人还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如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如赌博,便不能成为其主张权利的凭证。

因此,手持欠条、借条的出借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他人出具条据时要写明是欠款还是借款,要注明出借人、借款人、欠款人、借(欠)款时间、借(欠)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印等要素,只有这样在出现纠纷时,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最公正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借条范本:

为xxx事宜,现收到xxx(身份证号:xxx)以现金出借的¥xxx(人民币xxx万元整),借期xxx个月,月利率xxx‰,xxx年xxx月xxx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10‰(仟分之拾)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

借款人:xxx

(身份证号:xxxx)

xxx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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