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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当路边的树成为侵权行为”主体“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6日           发布人:             浏览量:864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30日傍晚,王某驾驶电瓶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被一棵倒下的树木砸伤。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医治疗,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上颌窦、眼眶、颧弓骨折,多发性软组织伤,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树木的管理人某园林公司赔偿18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受伤的事实与被告管理的树木倾倒的损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园林公司是案涉树木的管理人,应当对王某受伤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9月14日强台风登陆,案涉事故发生在9月30日,从时间上已相隔较远。但如果确实因为台风天气的暴雨让案涉树木周边产生积水导致树木倒伏,园林公司作为树木的管理人,在恶劣天气期间更应该尽到注意义务,加强对树木的管理和养护,发现该风险,并及时加以防范。园林公司称台风暴雨引起树木周边的泥土积水导致树木倒伏,又称其在事发前后均养护了案涉树木,两种陈述存在矛盾之处。
园林公司未尽到养护职责,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己方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案涉树木尚小,发生倾倒的危险性不高,原告在骑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结合事故发生、原告伤情等情况,酌定由被告园林公司承担7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本案情形属于林木倾倒的致害形态。被告抗辩的台风天气发生时间与案涉事故相距甚远,故依据不可抗力免责不能成立。如确系台风天气导致的树木周边积水,被告的注意义务反而应当加强。被告举证已尽到养护职责,但却没有发现案涉树木存在倾倒的风险,应推定被告存在过错。案涉树木尚小发生倾倒的危险性不高,原告在骑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确认了绿色原则,终绿色已然进入每个人的生活中。种植在路边的树木又称行道树,具有净化空气、保持水土、美化环境减少噪音等作用。但是,如果对其管理维护不当,树木也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明确对于林木折断、林木倾倒、果实坠落三种情形造成他人损害时,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举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免责。如果没有证据或者其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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