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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未保价的货物运输受损,赔偿金额怎么定?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6日           发布人:             浏览量:920

贵重货物未保价,在运输途中遭遇火灾,赔偿金额怎样确定?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A公司通过物流B公司APP下单,委托B公司运输价值200多万元的15箱电子设备至外地,运费为745.5元。A公司通过B公司APP下单时需先浏览并点击同意《保价声明》及《电子运单契约条款》。A公司在运单上未声明货物价值,亦未对货物进行保价。
该批货物在运输过程发生火灾事故。A公司认为案涉货物严重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向其赔偿货物损失款56万元及利息。B公司辩称A公司未向其声明货物价值,亦未购买保价服务,案涉货物造成的损失超出其预见范围,A公司应自行承担后果,货物损失应当按照《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约定,最高赔偿2000元。
法院判决
根据B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用户需要查看《保价声明》后,且必须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后,方能在B公司的 APP 下单。A公司自行选择未阅读该条款就前往下单,表明其知晓相关内容。
在快递行业中,社会公众通常知晓托寄货物时保价与不保价,在发生货损时的理赔完全不同。本案中,A公司作为商事主体,更应清楚两者之间的差别。A公司托寄的货物价值达200多万元,其未选择按照实际价值进行保价运输,导致B公司未能对该批货物作出合理的运输安排,承担了无法预见的较大风险,这既不符合快递运输行业的惯例,也有违诚信原则。法院认为,在A公司未自行填写保价金额的情形下,A公司的货物损失应按《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第六条第1.1条的约定赔偿,即非月结客户,货损赔偿金额不超过单票服务费的7倍,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2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货物损失2000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寄件人在寄送货物时,尽可能选择信誉好、服务佳、投诉少的规范经营的快递公司。同时,仔细阅读快递单或APP、小程序等线上平台弹窗的契约条款内容,认真填写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位、金额等并妥善保管快递底单。此外,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应尽量选择保价投递,特别留意保价金额等条款,必要时还可写明货物实际价值或货物名称、型号等,以明确责任,避免纠纷。
快递运输企业与寄件人签订快递运单时,快递服务人员应将快递单上要求填写的内容及时、完整告知寄件人,并对保价条款、快递类型等重要条款进行特别说明。对于线上平台,快递运输企业还应用特殊字体、颜色等对赔偿限额条款予以明确提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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