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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网恋4年花费170余万元,老人深陷“甜蜜陷阱”,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5日           发布人:             浏览量:794

网恋4年,一朝奔现,说好的妙龄女子怎么变成了已婚大妈?为她花的170余万元还能要回吗?
案情回顾
2018年,上海宝山,李大爷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结识了“单身妙龄女子”吴某某,甜美的声音、姣好的面容、对李大爷生活无微不至的问候让李大爷渐渐“陷了进去”。一来二去,两人感情逐步“升温”,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这样“甜蜜的恋爱”一谈就是4年。
在这期间,一直未曾谋面的吴某某以生病需要钱治病、外婆去世需要丧葬费等理由寻求李大爷的帮助,深陷情网的李大爷对她可谓是有求必应,多次给吴某某转账,总计170余万元。直到开庭审理时,李大爷才与吴某某实现了“网恋奔现”。
坠入“甜蜜陷阱”的李大爷并不知道,这些钱款被吴某某挥霍于打麻将、日常开销、请他人吃饭等活动。李大爷还不了解的是,一直以来以年轻貌美的形象与他恋爱的吴某某,竟是年近五十的已婚大妈。这位大妈虽不识字,但通过向他人学习编辑文字消息、捏着嗓子模仿年轻女子的声音,以及给李大爷发送从网络平台下载的年轻女子照片,想方设法伪装形象,逐步取得了李大爷的信任,最终让李大爷掉入了“网恋”诈骗的圈套。
法院审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被害人李大爷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唯辩提醒
一、“网恋”诈骗案件的“套路”特点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行为结构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交友也成为一种潮流,由此结为情侣的情形也并不少见。但游离于真实社会之外的虚拟网络,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网恋”诈骗案件。
以恋爱为名、行诈骗之实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其“套路”往往有迹可循:
1、打造“人设”
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抓住被害人急于求偶、消解寂寞、获得情感认同等心理,虚构编造符合被害人内心期待的“人设”,吸引防范能力较低、易于信赖犯罪分子的被害人。
2、取得信任
通过日常聊天交往等手段“加深了解”“培养感情”,与被害人建立起虚假的“恋爱”关系,并在此过程中掌握被害人的各类信息,进一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
3、编造谎言
在充分取得被害人信任之后,编造“生病”“借款”“急用”“资金周转”“共同投资”等理由,诱骗被害人支付钱款。
二、是“婚恋”还是“婚陷”?谨防披着爱情外衣的诈骗
爱情本是人类所拥有的珍贵情感,然而有些“缘分”却不过是一场骗局。你以为遇见了真爱,心甘情愿坠入情网,却不知坠入了骗子的“天罗地网”;你以为窥见了真心,义无反顾跳入爱河,殊不知跳进了骗子的“甜蜜陷阱”。
唯辩在此提醒,不要轻信网上打造的“人设”,网上交友要多一些戒心。凡涉及到借款、投资等金钱话题要提高警惕,建议认真核实对方身份,避免掉入骗子的“温柔”陷阱,造成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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