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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借款人未按分期还款协议还款,出借人能否要求一次性偿还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7日           发布人:             浏览量:891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赵某因故向朱某借款240000元,并向朱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一周后还款。其后,两人又就案涉借款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约定赵某在2023年1月前偿还朱某至少50000元,剩余借款每月28日前偿还5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后,赵某于2022年12月偿还20000元,于2023年3月偿还5000元,共计25000元。2023年4月,朱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一次性偿还借款。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分期还款协议》履行期未届满情况下,朱某是否有权要求赵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朱某向赵某出具借条后,双方又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对还款时间、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赵某虽然在2022年12月偿还了20000元,但与《分期还款协议》约定的2023年1月前至少还款50000元相差甚远,也没有履行后续每月28日前还款50000元的约定,赵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已构成预期违约,赵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朱某有权要求赵某在《分期还款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扣除已经赵某偿还的25000元借款,判决赵某一次性偿还朱某借款215000元。
唯辩提醒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本案中,虽然借款尚未全部到期,但赵某在还款期限上未按照《分期还款协议》履行,在还款数额上与约定相差甚远,实质上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支持朱某要求赵某提前偿还全部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若当事人一方构成预期违约,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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