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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每月迟到前4次可免责”,劳动者因迟到被开除冤不冤?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5日           发布人:             浏览量:790

一程序员因迟到被公司解雇,程序员称因职业特殊需要加班较晚。据他了解,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每月迟到前4次可免责”,他认为这是公司的隐形福利,自己完全没有达到违反规定的标准。该劳动者迟到次数该如何计算?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案情回顾
王某是一名程序员,经常需要加班到深夜,第二天上班迟到是常事。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每月迟到前4次可免责,超出4次公司会对迟到行为扣款。王某认为迟到扣款是公司的隐形福利,并认为前4次迟到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不仅仅是免于扣款,且免责后也不应累计迟到次数并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因此王某认为自己不存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连续三个月累积迟到15次的情形,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余万元。
被告某科技公司不同意原告王某诉讼请求。该公司称员工手册规定每月前4次迟到免责,是指每月前4次迟到不予扣款,并非不属于迟到、不累计迟到次数,员工手册规定“连续三个月迟到累计超过15次”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告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原告某存在连续三个月迟到累计超过15次的行为,故该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员工手册规定每月前4次迟到免责,公司已据此未对前4次迟到予以扣款,仅对每月超出4次的迟到进行扣款,不代表公司对前4次不视为迟到,从客观上也无法抹掉迟到的事实,故对于迟到次数应予累计。考勤记录中显示王某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或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均已达到3个月内累计迟到15次的情形,公司依此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对于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唯辩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赋予用人单位法定解除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享有解释权,但人民法院应审查是否合法、是否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对于不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措施处于必要合理限度内的规章制度,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确认,依法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和经营自主权。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将迟到早退等视为“小事”,否则只能自甘后续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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