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公司认为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多个项目结束后便与劳动者解除。那么,该工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应当如何正确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呢?
案情回顾
某工程公司是专门从事海外飞机场跑道建设的工程公司。2017年1月7日赵飞(化名)入职该公司,担任压路机操作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一条约定:“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于2017年1月7日生效,于项目工作完工时终止。”但并未约定赵飞具体从事何项目工作。赵飞入职后即被派往A项目,后又陆续被派往B项目、C项目,2021年8月在C项目完工后回国。2022年12月7日,某工程公司向赵飞发送《关于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通知项目结束,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要求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赵飞表示不同意离职,诉至法院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某工程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公司是合法解除,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工程公司主张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赵飞的工作任务一经完成双方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赵飞在C项目中的压路机工作已于2022年11月26日完成,故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然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8月2日发布的《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指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有明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在相关岗位符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特点,能够明确约定工作任务情形下,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含电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任务。因为在履行该劳动合同时,某一项工作或工程开始之日即为合同开始之时,此项工作或者工程完毕,合同即告终止,在此过程中,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是该劳动合同的核心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任务的具体内容,应对工作完成的标准予以明确,以避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终止。
本案中,某工程公司并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是何工作任务,即并未约定具体项目,而是先后把赵飞派往A、B、C等多个不特定项目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及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质为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现工程公司未经赵飞同意向其发送解除通知,主张2022年11月26日劳动关系解除,属违法解除,故顺义法院对赵飞主张某工程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某工程公司支付原告赵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7207.85元。
唯辩提醒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如何执行?
实践中,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工作任务的具体内容。原因是,在履行此类劳动合同时,某一项工作开始之时即为合同开始之时,该工作完毕时合同即告终止。在此过程中,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是核心目的,用人单位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任务的具体内容,必要时还可对完成标准进行约定,以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终止。
2.某工程公司该如何妥善与赵飞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某工程公司并未事先告知赵飞具体从事何项目工作,并未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而是先后把其派往多个不特定项目工作,不符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范畴,因此无法适用于项目结束后解除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如果想与无过错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劳动者同意解除合同后,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签署后,双方具备哪些权益?
法律之所以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为了便于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并以最大效率履行双方权利义务。若在未写明具体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仍将此劳动合同视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等于赋予了用人单位任意解除权,这既与法律精神相悖,也对劳动者不公平,使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故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务必在合同中明确工作任务的具体内容,否则可能会陷入欲终止劳动合同,却无法终止的尴尬境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