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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拒绝欺凌!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2日           发布人:             浏览量:794

李某因不满13岁的小张“泄密”,多次对其实施殴打并拍摄视频。这样的暴力事件,必须制止!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李某(成年人)在住处附近的餐饮店认识了小黄(13岁,学生)。通过小黄介绍,李某与小张(13岁,学生)、小骆(13岁,学生)等人认识,几人经常聚会。一次,李某得知,自己和小黄喝酒的事情,被小张告诉了学校的老师,遂心生不满。
2022年5月至6月,李某与小黄、小骆事先商量好,三次将小张带往约定地点进行殴打。李某对小张实施了殴打行为,并让他人用手机录下小张被殴打的视频。
经鉴定,小张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判
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殴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归案后,李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李某在案发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综上,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校园欺凌不仅发生在校园内,同时也包括校园外。校园周围的餐饮店、超市、网吧、书店等也是校园欺凌的可能发生地。
校园霸凌案件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等罪名。本案中,李某身为成年人,不关心关爱未成年人,蓄意滋事,多次殴打未成年人,还拍摄殴打过程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李某依法被判处刑罚。案发时,小黄、小骆均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法对小黄、小骆予以训诫,并对两人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要注意人际交往边界,不随意与陌生人交往。遇到霸凌时,要勇敢说“不”,及时告知家长、老师等身边人,向他们寻求帮助。家长、学校、社区要同心同力,共同绘就守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最大“同心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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