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从事快递揽件、配送等工作。某次在给自己网购的商品配送过程中,李某发现该快递少件,便通过快递派件系统操作“少件客户拒收”,该快递还在返回平台途中,平台就已全额退款到账。
为骗取更多货品,李某在多个平台用自己编造的收货人信息,选择自己配送辖区的地址,下单购买耳机、五粮液、服装等商品,骗取全额退款200余次,共计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6万余元。期间购物平台或快递公司调查核实时,李某作为配送快递员谎称快递是客户当面签收、少件退回。之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唯辩提醒
职务侵占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是企业中最常见的腐败方式之一,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中饱私囊,不仅损害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员工个人也要面临刑事处罚,切勿因一时贪念,让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