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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车货一体还是车货分离——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理解异议引纠纷,法院如何判?
发布时间:2024年9月25日           发布人:             浏览量:817

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订立合同时一般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例如:注册手机APP时必须勾选但人们几乎不看的各种协议,随处可见但消费者几乎不读的会员章程、消费细则,“假一罚十”“车内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等店堂告示,购买保险或金融产品时提示必读但一般无人深究的公示条款等。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理解异议引纠纷,法院如何判?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28日,某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半挂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货物运输定额保险(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2023年10月7日至2024年10月6日,被保险人为该运输公司。
2023年10月27日,该公司司机周某驾驶公司投保车辆运输货物时,刮碰限高杆导致货物掉落受损。该运输公司向货主赔付完毕后,于2023年11月7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保险公司拒不赔付并出具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范围是车辆所载货物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导致的直接损失,在上述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本案事故中,涉案车辆没有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而是车辆所载货物与限高杆发生碰撞导致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该运输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其因车辆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总计20780元。
法院审判
该涉案保单第十二条之特别约定第一款:“本保单仅承保保单列明车辆运输的货物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释义:1)碰撞是指运输工具在运输中与该运输工具以外的其他物体直接相撞,或在静止(如停靠等)状态下受到该运输工具以外的运动物体直接相撞……”。
某保险公司因此辩称:本事故涉案车辆没有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而是车载货物与限高杆发生碰撞导致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按照通常理解,涉案车辆的主要功能是装载货物,货物运输过程中货车和货物可视为统一整体,且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本次事故情形为货物刮撞限高杆还是车辆及货物一同刮撞限高杆,若将该事故情形排除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外有悖常理,故对该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该物流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9780元(货损17280元+施救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
唯辩提醒
格式条款一般由具有明显优势的一方提出,所以存在明显弊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规定,特别是在消费者作为合同相对方时,矛盾特别突出。因此,立法上一般予以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还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解释,使相对方真正理解该条款的含义。特别条款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实践中一些格式条款采用特别加粗字体予以提示或说明,亦有通过专门的电话录音或视频等方式证实其已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当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理解有异议时,法官依据通常理解释义合同条款,符合大众朴素的价值观,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实其主张,从而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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