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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出售、出租、提供银行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帮凶”,获刑!
发布时间:2024年9月24日           发布人:             浏览量:832

给他人提供几张银行卡,就可以赚几千元,这种“好事”让不少人心动不已。但却不知,这很可能已经涉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观上“明知”且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以结算支付等行为,可能涉嫌多种刑事罪名,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等。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份,被告人秦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的一张平安银行卡、一张招商银行卡贩卖给他人使用。2019年4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又将其名下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贩卖给他人使用。被告人秦某某贩卖银行卡非法获利3,000元。
经查,被告人秦某某提供的四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进账总计549万余元。其中,被害人徐某某被骗转款22,750元到被告人秦某某提供的平安银行账户内。2022年4月18日,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秦某某主动退出了违法所得三千元并交纳了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了违法所得并交纳了部分罚金,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秦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唯辩提醒
不少人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账户、人脸识别验证,帮助他人转移资金,不仅导致多名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还让自己走向犯罪的深渊。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不要贪图“小便宜”,切勿出售、出租、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网银给犯罪分子使用,避免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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