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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孩子在培训机构内摔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4年9月18日           发布人:             浏览量:810

送孩子去舞蹈培训机构上课,回来却发现孩子竟然受伤。想让培训机构赔偿,对方却表示是孩子自己不小心,这合理吗?
案情回顾
9岁的小红是某舞蹈培训机构的学员。2022年11月13日下课后,小红穿着舞蹈袜,在舞蹈室内奔跑玩耍时不慎摔倒。机构老师知悉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小红右尺桡骨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损伤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小红父母认为,小红是在教室内受伤,机构应对小红的损害进行赔偿。该机构则表示,小红受伤发生在培训课程结束后,系自身原因导致的,且在事发后已及时救助,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后,小红父母作为小红的监护人,将机构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一方面,某舞蹈培训机构是案涉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其对该活动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最可能预见潜在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应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在进入机构至学习结束离开期间,尽到足够的教育和管理职责,确保参加学习的学员人身安全。舞蹈室场地本就光滑,学员身穿舞蹈袜跑动,更易造成摔倒并致伤,而机构老师对于小红在课后休息期间奔跑玩耍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小红在事发时已年满9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下课期间因自身原因摔倒,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承担小红各项损失5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生性好动爱玩,尚不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教育培训机构除了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外,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预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教育机构时,要注意考察教育场所的安全性,引导孩子遵守安全制度,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受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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