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们,请帮我投上一票!”“考验友情的时候到了,投××号一票”,拉票文案热血沸腾,投票更是一时上头,尘埃落定如梦初醒,怎么我投票花的钱比奖金还多?
案情回顾
童某经营某传媒公司和某云计算公司,雇佣徐某、赵某、谌某、刘某、谢某、曾某为员工。公司多次举办各类网络诗词书画等比赛,宣传赛事不收取任何费用,根据点赞票数进行评选,并设置最高20万元或者30万元不等的奖金或奖励。
在比赛期间,参赛者每日免费点赞票使用达到上限后,系统会显示有偿收费的点赞票,参赛者可以充值购买助力商品增加点赞投票数。“总赞数xxxx”“距离第xx名还要xx赞”,网页上显示着不断靠前的排名,刺激参赛者购买“助力”。
同时,员工根据老板指令添加虚拟机器人找虚拟作品参赛,虚拟机器人均标注星标,由被告人童某在后台控制名次,以保证获奖名单前14名的选手都是这些虚拟机器人。
被害人蒲某表示,刷了16余万元才获得一等奖8万元奖金,且拖了很久没有发放,提出要报警才拿到奖金。被害人袁某陈述,刷了20万元才获得二等奖2万元奖金,并且发现有人没有点赞,排名却一直在上升,之后这个人就没有了。
据查明,获奖名单前14名选手与其他参赛者不同,只有姓名,没有具体身份信息、地址,童某通过添加虚拟机器人占据高额奖项名次的方式,骗取参赛人员充值钱款10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徐某、赵某、谌某、刘某、谢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童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赵某、谌某、刘某、谢某、曾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综上,结合被告人及被告人单位的认罪态度、到案表现、退赃退赔等情况,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赵某、谌某、刘某、谢某、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唯辩提醒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比赛成为一种潮流,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本案是虚构网络比赛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利用参赛者获奖心切的心理,虚构高额奖金,开设助力通道,引诱参赛者们充值投票。
网络比赛诈骗案件的“套路”特点有:
一、“高额奖金”吸引入局
不法分子会通过社交媒体发布诱人的活动信息,如“赢取丰厚奖品”“豪车大奖等你来拿”,吸引人们的关注和参与。
二、“高能对手”施加压力
活动组织者会设定一个投票期限,并强调投票结果将直接决定比赛结果,让参赛者们产生紧迫感。同时,设置虚拟参赛者占据高额奖项名次,不论参赛者拉来多少票,永远不会进入前十四名。
三、“高效助力”诱导付费
当参赛者们发现自己排名落后时,活动组织者会诱导他们通过付费购买虚拟助力商品等方式,快速提升投票数。这些费用通常较高且不保证能够获得相应的回报,但是参赛者往往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花“小钱”能得“大奖”,一步步被骗子套牢。
网络比赛投票的骗局并不高明,但为何屡试不爽?这类骗局成功的关键,在于利用了参赛者们的贪欲。通过单纯投票决胜负的“比赛”,激发参赛者的胜负欲和虚荣心。一步步加大参赛者的“沉没成本”,最终将其套牢。局外人一看就觉得不合理的所谓“比赛”,却让一心求奖的参赛者们逐渐失去理智。
唯辩在此提醒,警惕披着文化外衣的敛财骗局,首先,要更加理智地看待竞赛的价值和意义:无论什么样的竞赛,都是为了展现才能,而不是比拼财富。其次,要通过正规官方渠道参加比赛,切勿参与高额付费比赛、刷钱投票等行为。切勿因贪图奖品造成财产损失,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正常的网络投票活动一般不会设置价值过高的奖项和奖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