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长期分居、感情不顺,母亲想离婚并拿到抚养权,可孩子体弱多病,也不愿父母离婚。面对这样的家庭问题,法院如何解决?
案情回顾
郝美(化名)和甄俊(化名)于2008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甄潇洒(化名)。2023年1月,郝美以甄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郝美同时主张婚生子的抚养权。
庭审中,郝美提交视频资料,主张甄俊存在殴打小孩的家庭暴力行为,甄俊辩称这是出于教育小孩的目的,且当时郝美也在场录像,持默认态度。承办法官了解到,郝美在2022年后,因工作原因离开共同居住地后,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与家人聚少离多。而甄潇洒在近半年反复发烧并住院,也曾表示不希望爸爸妈妈离婚。
法院审判
二人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双方的婚姻关系状况总体平稳。郝美主张离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无法定理由。根据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等情况综合分析,确认郝美和甄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判决不准离婚。该判决已生效。
尽管法院判决驳回郝美的诉讼请求,但结合庭审调查,承办法官注意到郝美和甄俊存在不当的教育理念,未及时关注到甄潇洒的心理和情感需求。
考虑到甄潇洒因为父母的婚姻问题导致生理和心理的不适,承办法官分别对甄俊与郝美开展一对一家庭教育指导,督促二人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孩子,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同时,承办法官要求二人定期参加由法院组织的“家长课堂”。该课堂教育内容包括家庭教育常见的误区、父母不当教育可能带来的问题、离异对子女的影响、以及如何发现孩子的情绪帮助孩子适应角色转换等,旨在帮助当事人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后法院经回访了解到,郝美虽在外地工作,仍未回到共同居住地,但会定期回来陪伴甄潇洒;甄俊意识到要尊重孩子,不再随意打骂他;甄潇洒的身体状况逐步好转,学习和生活回归正轨。这一家的亲子关系得到修复,甄俊与郝美之间的感情也因亲子关系的变化而得到相应的改善。
唯辩提醒
父母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责任人,为人父母应认识到家庭暴力不仅会给孩子留下心理创伤,还会破坏亲子关系,因此切不能以爱之名实施暴力教育。对孩子不仅要时间上陪伴、生活上给予,更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用正确的方式引导孩子成长。
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须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若发现父母存在不当教育行为时,应及时给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失职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切实履行教育子女的责任。面对家事案件,法院将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父母关系,依托“家长课堂”等社会力量,建立健全对未成年人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系统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传播正确家庭教育理念,助力营造适合孩子健康成长的家庭氛围。同时,配合案后回访和帮扶转介工作,消除家庭纠纷后遗症,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家庭和睦”的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