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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这样“挂靠”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4年8月14日           发布人:             浏览量:871

想注册公司,要么提供自有产权地址,要么租赁场地。一些代理记账公司为走捷径,批量采购挂靠地址注册公司,因此而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案情回顾
A公司是一家工商财税记账型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代理记账、注册公司、工商变更等服务。2022年5月,A公司与从事物业管理的B公司口头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真实公司注册挂靠地址信息”供其客户使用,A公司以月结对账方式支付服务费用。几个月之后,B公司提供的注册地址信息出现异常,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必须尽快变更”。为此,A公司催促B公司及时处理,并要求其重新提供挂靠地址信息,但B公司迟迟未予解决。
A公司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退还前期已支付的挂靠地址购买费11万元及损失2万元。
法院判决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费用,B公司为A公司的客户办理公司地址挂靠等服务。双方均清楚A公司的客户仅是“租用”或“借用”地址来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并非在相应地址实际经营,该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精神相悖,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应认定双方上述合意无效。合同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A公司因购买挂靠地址向B公司共计转账11万元,B公司应予返还。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对A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退还11万元,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唯辩提醒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规定,商事主体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济活动,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住所托管,以受托单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商事主体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由此,相关当事人应提交真实材料来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对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事项要求也不例外。
真实材料的提交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前提和基础。商事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受托单位对批量采购挂靠地址的行为也需审慎对待,若在此过程中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可能会面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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