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人仍在使用煤气罐,有些人盯着这罐罐想出了新的“生财门道”,却差点酿成大祸,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至12月期间,翁某在未取得民用瓶装煤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雇用林某为帮工,在龙岗区某街道零散收集附近商铺、居民区的空煤气瓶后装车运输到市外某燃气公司等多个燃气点充气,然后再运回原地销售牟利。2021年12月5日,翁某又雇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的桂某,两次运输空煤气瓶至市外燃气点充气,再运回原地交由翁某销售牟利。
2021年12月7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先后将涉嫌售卖“黑煤气”的犯罪嫌疑人方某(另案处理)以及翁某、林某、桂某抓获,并分别从翁某、桂某的货车上缴获待售煤气共92瓶、空煤气瓶234个。
经鉴定,查获的待售煤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此外,经事故后果模拟分析,翁某、桂某装运重气15kg燃气钢瓶、重气12kg燃气钢瓶等不同规格煤气瓶的车辆一旦发生蒸气云爆炸事故,将造成周边较大范围内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坏,后果不堪设想。
法院判决
被告人翁某、林某、桂某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所起作用大小,分别判处被告人翁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林某、桂某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随案移送的空液化钢瓶234个、含重气液化钢瓶92瓶等物件,依法予以没收处理。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符合掩饰隐瞒事故隐患、拒不消除事故隐患和擅自从事高危作业三种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予以打击,以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罪名的设置是规范安全生产、强化风险防范的现实需要。
本案就是危险作业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非法经营运输“黑煤气”,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如果储存、运输、保管不当,极易发生爆炸火灾事故,可能给不特定公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经营民用瓶装煤气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运输民用瓶装煤气必须依法到相关部门申办准运证,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否则将面临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