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订立遗嘱要把股权永久给儿子,这引来其他子女的不满,更何况遗嘱还是打印出来的......这份遗嘱究竟有没有效?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周某的父亲周老在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以及案外人刘某、肖某的见证下,立下遗嘱:被继承人周老拥有的某股份合作公司的一份永久股权归周某继承,股权对应的分红等权利在周老去世后由周某领取支配,家庭其他成员不得有异,不得争执,并于遗嘱正文处载明立遗嘱时间为2018年3月17日。遗嘱一式四份,其中两份分别交由某股份合作公司和律师王某保存。被继承人周老、见证人刘某、肖某在遗嘱落款处签字捺印。
2022年2月,周老去世。周某要求某股份合作公司将股权变更至其名下时,该公司要求周老的其他子女签署遗产分割协议,方可办理。但周老的其他子女拒不配合,并以遗嘱落款中“立遗赠人”“见证人”处均未书写年、月、日为由质疑遗嘱的真实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诉至法院。庭审中,见证人与周某均确认遗嘱订立的日期无误。
法院审判
案涉遗嘱为打印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对于本案打印遗嘱效力的认定,应适民法典的相应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但该遗嘱仅一页,遗嘱的正文与落款均在同一页,因此遗嘱正文载明立遗嘱时间,落款“立遗赠人”“见证人”处有被继承人周老及两位见证人签字捺印,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案涉遗嘱有效。
综上,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周老持有的某股份合作公司股权由原告周某继承;周老的其他子女应配合周某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周老持有的某股份合作公司股权自2022年3月起的分红归周某所有。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在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基础上,新增的一种新型、独立的遗嘱形式,具有方便、快捷、清晰等特点。但打印的文本相较于笔墨书写的字迹更容易伪造或替换,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打印遗嘱应具备以下形式要件:(一)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关于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三)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的规定,是根据打印遗嘱的性质决定的。与传统意义上的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不同,打印遗嘱并不强调立遗嘱人或代书人必须在立遗嘱现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愿当场制作遗嘱。所以,审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核心,并不在于遗嘱如何形成,而在于立遗嘱人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在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打印遗嘱才能被认定有效。正基于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才规定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每一页都签名”“注明年、月、日”,就是为了确保打印的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通过时空同步的见证活动,将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活动进行固定。
本案中,案涉遗嘱仅一页,在打印的遗嘱正文中已注明立遗嘱时间,且在有订立遗嘱时的视频予以佐证的情况下,立遗嘱人及各位见证人未手写年、月、日,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