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了却领不到失业保险金,参保多年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朱某入职一项目工程公司,任职岗位为监理工程师。2022年10月,公司以朱某违反公司《工程监理部管理制度》及《监理人员工作守则》为由,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
朱某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之间未找到工作,其向社保部门申请失业保险金,但系统申请界面显示“该人员不是失业人员,不符合办理”,因此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朱某找公司询问原因,才得知公司在办理离职时,在单位社保系统里将朱某的社保停缴原因选择为“本人自离”,且因朱某于2023年3月已再就业,保险原单位的暂停参保原因已无法修改。
于是,朱某诉至法院,请求公司向其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法院判决
朱某系被公司辞退,符合《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情形,由于公司在社保系统中录入的解除合同原因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导致朱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公司应当赔偿朱某在此期间未领取失业保险金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朱某参保累计期限及朱某的失业时间,法院判决公司应赔偿朱某相应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失业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失业后,由失业保险基金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失业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减轻生活压力和心理负担,让其更好地面对失业带来的挑战。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缴费基数,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据实写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告知其享有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