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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前股东离开公司后继续使用公司的商标,是否侵权?
发布时间:2024年7月30日           发布人:             浏览量:883

属于A公司的商标,股东退出A公司后另开一个B公司,可不可以继续使用?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深圳某科技公司经核准取得了A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电池充电器、电池等,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3月。2022年1月,M公司受让该商标。骆某曾系M公司股东,退出M公司后,创办S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22年5月,M公司发现S公司未经许可,在网购平台开设“AA锂电工厂店”,推广、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标有AA商标的锂电池。M公司立即对S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S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S公司辩称,其系经骆某合法授权使用涉案AA商标的权利,不存在商标侵权,并提交了两份《授权书》予以证明。《授权书》载明,M公司系AA商标的权利人,特授权骆某为该品牌在各类网站上的网络渠道商,可销售该品牌产品。两份授权书区别在于落款时间不同,且二者落款时间差为两个月。S公司还提交了《AA品牌授权书》,载明骆某授权S公司销售AA商标的产品。
法院审判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AA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M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S公司销售的AA产品,文字、图形标识与M公司的AA商标相同。S公司提供的两份《授权书》及《AA品牌授权书》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获得M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许可,一是未约定骆某享有转授权、生产产品等权利;二是两份授权书签订之时,M公司尚未取得涉案AA商标的所有权,且两份《授权书》授权时间存在较大差异,S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故法院认定S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M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M公司要求S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但未提供其所受损失的依据,亦未证明S公司的侵权获利数额。
综上,根据S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参考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销量,并综合考虑M公司主张保护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法院判决S公司赔偿M公司金额总计59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随着创新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价值中的占比越来越重,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发展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竞争激烈的众多商品中,大多数消费者依靠自己对于商标的认识和信赖来作出判断和选择。于是一些企业便企图不劳而获、投机取巧,通过侵害他人商标获得不当利益。
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S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某曾经为M公司的股东,但其未获得M公司的合法授权,没有权利转授S公司随便使用。S公司未经允许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构成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品牌的象征。企业经营者应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合法商标权利,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才是企业发展的“阳光大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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