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卖不好,流量来帮忙,但这流量要怎样引来呢?通过设置相似搜索关键词来“引流”,可行吗?
案情回顾
A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AA”的注册人,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B公司。后B公司将上述商标通过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给C公司,授权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2023年,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登录网购平台,进入罗某开设的店铺,在该店铺内搜索关键字“AA”,显示名为“aa招财贵气仿黄水晶戒指名媛气质奢华魔星粉钻求婚戒时尚情人礼物”的商品,售价为9.67元起。
C公司购买了上述戒指,上述商品本身及包装上均未显示任何与C公司商标有关的商标。C公司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罗某停止侵害C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C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判决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C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的普通被许可人,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C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权。罗某在商品链接中使用的“aa”,与C公司的注册商标“AA”虽然读音相同,但其字形、构图存在较大差异,因此,C公司主张的涉案注册商标与罗某在商品链接上使用的“aa”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罗某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由于罗某在商品链接中对“aa”字母的嵌入,使得其商品链接有可能出现在“AA”等搜索结果中,让原本在搜索C公司相关产品的用户被截留。罗某上述行为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C公司知名商品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亦使相关公众误认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当中的产品,系C公司产品或者与C公司产品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因此,罗某实施了擅自使用C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另C公司在庭审中确认罗某已下架被指控侵权的商品。
综上,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罗某攀附C公司商誉的侵权故意与行为表现、罗某销售规模及C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法院酌定罗某赔偿C公司经济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在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商品在电商平台的销量好坏,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被快速检索定位从而展示在消费者面前,而商品是否容易被检索,较大程度取决于商品标题的设置能否与消费者习惯选择的搜索关键词相契合。在链接名中合理选择、使用关键词,不仅可以为卖家创造更多浏览量,还可以帮助买家精准定位,故关键词的选择越契合消费者的搜索习惯,则其商品被展示在消费者眼前的可能性越高,对经营者的经营越有利。
但部分经营者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其经营商品的搜索关键词,利用部分消费者以知名商标为搜索关键词的习惯,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方式实现“关键词引流”,从而提高其商品被消费者检索定位的概率,进而增加其商品的曝光度与交易机会。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市场上供需双方的精准匹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大经营者应以此案为鉴,切莫攀附他人商标与商誉,共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