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美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青睐其价格也相对偏高可一次医美打16针就花了25万元事后发现这16针中大多数都过期了……该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A门诊部为B公司成立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经营项目包括医疗美容。2022年3月,王女士在B公司品牌加盟商周经理的推荐、陪同下,前往A门诊部参观、听讲座,并于当天支付预付款5万元。几天后,王女士与B公司签订《形象设计协议书》,约定由B公司对王女士进行综合形象设计,费用5万元且可抵用消费项目款。同日,王女士又与A门诊部签订《医疗美容服务协议书》,约定王女士接受A门诊部玻尿酸注射下巴、额头、唇珠等美容项目,共计25.78万元。合同签订后,王女士现场支付8万元,由周经理代为支付5.78万元,并向A门诊部出具一份7万元的欠条。当晚,王女士即在A门诊部接受了全部的美容项目服务,共注射16支透明质酸钠凝胶。注射后,王女士发现自己容貌几乎毫无变化,且进一步追问美容项目详细信息并索要手术记录后,发现注射的产品大多已过保质期。王女士认为自己遭遇欺诈,遂将B公司、A门诊部和周经理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签订的《医疗美容服务协议书》与欠条、退还已付款项并赔偿三倍损失。
法院审判
案涉医疗美容是王女士为改善自身容貌及健康状态,满足更高审美需求而选择的服务项目,符合生活消费特征;A门诊部、B公司亦有别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故本案纠纷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A门诊部作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A门诊部向王女士高价销售医美产品,但案涉16支产品中有11支已过保质期,进行操作的医师虽具有美容外科专业执业医师资质,但其在操作当时,尚未完成在该门诊部的执业备案,而A门诊部亦未对医师资质等情况事先披露,相关行为均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故法院依法认定A门诊部在为王女士提供案涉医疗美容服务中存在欺诈,遂判决撤销《医疗美容服务协议书》、欠条,判令A门诊部退还王女士已实际支付款项13万元,并赔偿三倍价款39万元。B公司作为A门诊部的独资法人股东,因未就两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提交任何证据,应对A门诊部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女士以周经理为A门诊部、B公司招揽客户为由,要求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并非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消费者在进行医疗美容前,应当提前了解项目产品、操作流程、医师执业资质等详细信息,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评估利弊风险后慎重选择,切勿冲动消费。相关医疗美容机构也应诚信经营、规范操作,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医疗美容服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