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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借条还是欠条,二者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24年6月17日           发布人:             浏览量:856

原告持《欠款证明》要求被告还款,该《欠款证明》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是借条还是欠条?二者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案情回顾
唐某持《欠款证明》一份,将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薛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欠款证明》载明:因A公司薛某自繁育小麦品种使用B公司唐某包装发到某地导致小麦大面积死亡,造成农户损失,共计2900多亩,经多方协商,赔偿农户80万,因A公司薛某当时资金不足,借用唐某30万元整(唐某委托张某直接打款给受损失的农户),由张某打入28万,唐某打入2万,共计30万。出借人:唐某,借款人2019年4月25日,欠款人签字处有“薛某”字样,该字样上有捺印一枚。唐某提交案外人张某的银行流水一宗,拟证实唐某的配偶张某的转账情况。薛某辩称,该《欠款证明》系其在空白纸张上签字捺印后,唐某打印了欠款证明的内容,且该《欠款证明》的性质为欠条,现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判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欠款证明的形成过程,原告唐某与被告薛某陈述不一致。原告主张为被告亲自打印出后交付给原告,原告对此并不放心,又要求被告在欠款证明上捺印;被告则认为其是事先在纸张上签字并按捺手印,且按捺手印时纸张系空白,并无任何内容。针对双方争议本院认为,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陈述在两张空白纸张上签名并按捺了手印,并没有在打印名字的纸张上按捺过手印。第二次庭审中,被告主张在有打印名字的纸张上按捺手印的行为系酒后行为,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由于被告两次陈述并不一致,且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证明力大小的规则,本院对于原告唐某的陈述予以采信。关于《欠款证明》的法律性质及诉讼时效,原告唐某主张《欠款证明》的性质实际为借条,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唐某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薛某偿还,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以原告唐某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被告薛某则主张该欠款证明的性质为欠条,应从欠款证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双方上述争议,本院认为,从欠款证明出具的时间来看,该证明出具于双方因赔偿他人种子损失而出具,以此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此外,根据被告薛某向原告唐某出具的《欠款证明》中载明了“出借人”、“借用”等字样,应当认定该“欠款证明”的法律性质为借条,以此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唐某可随时向被告薛某主张权利。
综上,原告唐某要求被告薛某支付欠款3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薛某偿还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借款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判决作出后,薛某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唯辩提醒
司法实践中,借条与欠条一字之差,却大有不同。第一,产生原因方面,借条基于特定的借款事实形成,明确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而欠条可基于多种事实产生,比如借款、买卖、损害赔偿等,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第二,诉讼时效方面,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都是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三年。若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方可随时向借款方主张还款,诉讼时效最长达到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则为三年。当然,当事人若不进行时效抗辩,法院不得主动依据诉讼时效届满进行裁判。另外,二者在载明内容、证明力、举证责任等方面也不相同。本案中,被告对欠款证明的形成过程有异议,但其陈述前后不一,亦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涉案欠款证明予以采信。关于涉案款项性质的认定,欠款证明中明确印有“借用”、“出借人:唐某”等内容,法院据此认定该欠款证明的法律性质为借条,且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0万元及利息,合法有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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