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合约,等着收获甜蜜爱情,结果爱情没遇见,婚介公司还跑路了,说好的幸福呢?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单身已久的吴先生在某网站上看到了一则婚介广告,对其中的婚介服务颇为心动,就联系了该婚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婚介公司工作人员让吴先生办理会员,会员费为3980元,会员服务包括在6个月之内为他匹配4名符合要求的相亲对象,并且可以免费参加为会员举行的主题相亲活动。
签完合同以后,吴先生以为很快就能收获甜蜜的爱情,结果直到合同期满,婚介公司也只给他介绍了1名相亲对象,并且他给相亲对象发消息也没有得到回复。
2023年6月起,吴先生就一直在与婚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继续安排相亲或结束服务进行退费,但均未得到解决。同年8月,工作人员将吴先生的微信和电话拉黑。
吴先生前往婚介公司想讨个说法,结果发现该公司两个月前就已经搬离了。吴先生为维护其自身权益,将婚介公司诉至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判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吴先生与婚介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吴先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婚介公司在服务期内仅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吴先生推送了1位婚恋对象信息,未达到合同中约定提供的人数,因此可以认定婚介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主要义务,婚介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婚介公司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考虑到其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相对的成本付出,法院酌定婚介公司应退还合同费3000元。
唯辩提醒
如果通过婚介公司寻找另一半,协商和签约过程中,消费者务必看清合同条款,不要轻信婚介人员的口头承诺,凡是承诺必须全部写进合同,且应当将自己的需求明确写入合同。
婚介公司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匹配的交友信息和服务,当婚介公司将不符合条件的相亲对象介绍给消费者,甚至以“婚托”充数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应注意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方式留存取证,以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