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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妙的“商机”-四百万的天价“茶水费”
发布时间:2020年9月2日           发布人:             浏览量:1974

某地知名房地产企业的多名销售,在楼盘销售期间,共同利用其房源销控、销售的职务便利,向购房客户额外索取“茶水费”6000元至48万元不等,最终竟累计索取400万元。

南湖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这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十余名被告获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部分获缓刑。

有购房需求的张女士春节结束后便开始四处看房,直到3月中旬,她打听到某楼盘房源紧俏,便找到销售进行预约,但销售周某回复“房源紧张,已经没有了,如已购买客户有意转让,可以帮您关注,但需多加价钱……”张女士一来购房心切,二来认为客户转让房屋,加钱也是应该的,便欣然答应,随后等候销售消息。

时日不多,销售周某打电话告知张女士目前有一客户有意转让,条件为额外另加12万元变更费,并且特别提醒张女士该变更费需现金支付。张女士考虑认为可以接受,便支付宝转账了12万元。随即张女士与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案发后查明仅张女士12万元转账款项,销售经理从中抽走6万,其余6万被其销售团队分赃。与张女士有相同遭遇的还不止张女士一人。

本案的关键人物是销售经理杜某2017年杜某经人介绍加入该房地产企业并担任该公司开发的一房产项目销售经理,工作职责为主要负责销售渠道衔接、楼盘宣传拓客等业务,工作期间房产企业支付给杜某固定薪酬,无销售提成。

2018年2月,杜某观察其负责楼盘火爆,这不可多得“商机”被杜某抓住,随后他便伙同洪某、周某以茶水费名义向客户变相索取额外费用,三人计划“茶水费”只收现金,并声明该款项不出具收款凭证的。而收取来的“茶水费”杜某从中抽成一半,其余的由业务员和团队队长分赃。

“商机”持续了近两个月左右,直到2018年中旬,房产市场热度越来越高“茶水费”也是“水涨船高”,分赃方式也进行了改变,违规收取的“茶水费”6成杜某抽走,4成由其他成员分配。

“甜头”总是诱人的,杜某等人未就此收手而是变本加厉。根据杜某交代,仅自己抽成茶水费的金额已经不知道有多少了,除自己买房的80万元外,还替妹妹偿付房款40万元,这些支出均来自于违规收取的“茶水费”,刚加入公司时他个人存款仅3万余元,据进一步交代,其个人车贷费用也出自茶水费。

两个月后,茶水费的消息不胫而走,企业内高层主管随即加大重视,在进行调查后立即报案。企业表示,杜某等员工在销售楼盘中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公司许可情况下,擅自以额外“茶水费”形式将房产加价销售,并采取款项不入账方式对所收取的“茶水费”坐收坐支,这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害,也造成了巨额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洪某、周某等共同利用案场销售经理对房源销控的职务便利以及销售人员对房源销售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杜某涉及索取人民币317.47万元,被告人洪某涉及索取人民币400.27万元,被告人周某涉及索取人民币285.977万元,被告人孔某涉及索取人民币172万元,均属数额巨大,其余被告人涉及索取人民币分别为88万元至30万元不等,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据此,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唯辩提醒:

作为销售者应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切勿贪图非法利益,如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索取、收受财物,为为其谋取不当利益的,不仅仅是对管理制度、经济利益、公平权利等造成侵害,还极有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切勿踏过法律的红线!

作为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切实保护其合法权利,如发现开发商或销售或中介等在销售过程中,以各种名义和形式变相额外收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需及时固定购房协议、转账票据等证据,并快速向行业协会、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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