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宠”变“恶犬”
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同时
也引起了纠纷……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4日,肖某抱着爱犬进入某公司楼梯间,刘某饲养的一只狗尾随肖某进入了楼梯间。十余秒后,该狗走出楼梯间,肖某走出楼梯间找到刘某,称刘某的狗咬伤其左侧臀部。
事发后,肖某报警并自行前往医院就诊,注射狂犬疫苗。经公安机关调解,刘某向肖某赔偿了医疗费2362.3元。之后,肖某受被狗咬伤后遗症影响,行动持续受限,不能久坐久站,经常请假就医导致误工。肖某认为,刘某作为宠物的主人,未尽合理管理义务,致使其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38767.75元。刘某辩称,肖某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自家的狗咬伤;且当时肖某怀里抱着一只狗,不排除对方存在重大过失,被自家的狗咬伤。
法院审判
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根据事发地点附近监控显示,肖某在进入楼梯间后,刘某饲养的狗尾随而入,之后走出楼梯间。肖某当时手中抱有另一只小狗,该狗体型较小,正常情况下无法咬到肖某的臀部。根据证人陈述,刘某的狗经常存在追赶路人的情况发生。故法院对刘某的抗辩不予采纳。
刘某未对案涉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肖某受伤,也无证据证明肖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刘某应对肖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刘某赔偿肖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20084.74元,并驳回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唯辩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同时,如果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常常表现为遛狗不拴绳、养狗不办证、未为大型宠物正确佩戴嘴套等,这些情况下,只有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时,才能减轻责任承担,但不能免除责任。
饲养人应当依法依规文明养犬,一旦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应积极处理,不仅应及时对受害者实施救助,亦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