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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超市“碰瓷”背后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年8月13日           发布人:             浏览量:2153

“上车林黛玉,超市方世玉”的网络传闻相信大家都有听说过,虽然略带戏虐调侃,但确实也反映了当今存在的社会问题。近日浙江高院官方发布的两起判例,在网络上获得了广大网友的称赞与掌声。并且大家纷纷在高院网上互动平台留言,声称为那些“不按闹分配”的处理点赞!

案情简介:

年近耳顺之年的楼某到超市购物,但在结账时其“私藏”物品的行径被超市收银员工发现并随即向领导反映。随后超市领导陪同楼某到超市办公室接受调查与核实。就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楼某突发疾病。随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生一系列诊断,楼某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并伴有脑出血后遗症。此后,楼某起诉超市要求其进行赔偿近16万元元。

一审法官经审理认为,首先由于楼某存在不诚信的盗窃超市物品过错行为在前,其次超市在随后的调查核实过程中并无不当,最后超市在楼某发病后履行了积极救治的义务,所以超市一方在此次整起案件中并无任何过错行为,故驳回楼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楼某一方不服提起上诉,随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唯辩说法:

楼某此起案件的裁判核心在于证据是否充分、以及对因果关系的把握,具体展开为法律因果关系与哲学条件因果关系的区别,但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极度复杂的。因果关系是以社会一般认知和经验判断,前事实的发生必然会引起后事实的发生,即其必然的内在逻辑。只有这样紧密的联系下,所以对前事实发生负有责任的人,亦应对后结果的发生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大众认知中的因果关系仅仅是发生次序不同的关系,前事实的发生不必然引起后结果的产生。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将这两种因果关系混淆,实际就是用哲学上的条件因果关系来替代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在哲学因果关系观点上,世间万物都是存在普遍联系的,相互之间进行作用、影响。但很显然哲学逻辑如果成为案件的审判思维将会导致可怕的后果,例如发生手持菜刀砍伤他人时,生产刀具的人亦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简单的,但尤其在侵权案件中,往往案情复杂多样性下认定法律因果关系并非易事。

话分两头,曾有这样一件案例,一个未成年男孩在外出途中不幸被保护文物砸伤并导致截肢。就是这样一场意外,在庭审时发现可以证明被砸伤的证据并不充分,只有其老师未目睹全程的在场证人证言,最终这份存在效力瑕疵的证人证言也未被法官采信。随后经一审、二审、再审的努力均没有得到满意的裁判结果。

案件令我们惋惜,但透过案件我们可以看到正是由于因果关系未能得到证明下,才最终导致的案件败诉。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难以证明尤以人身损害侵权较为突出,尤其在未造成严重外伤,而较多隐性内伤的情况非常多见。此种人身侵权损害的发生如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治,并由医疗人员的全程监护下完成,则侵权痕迹才能够较大概率得到确认。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导致存在时间差或者无法证明没有受到新的损害,那么因果关系的确认就将变得困难,鉴定机构也难以给出明确的结论。

本案中我们可以发现,超市的调查在整个案件中是不可缺少的条件,如果超市未进行调查,而是让老人离开,则很有可能老人不会发病送医。所以,超市的查问行为是老人发病住院的不可分割的前一必备关节。如果按照条件关系判定因果关系,那么超市就应当对老人发病承担责任。而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非如此,相应的要精致很多,法律因果关系认定往往遵照主客观相结合原则,在考虑客观的条件关系之外,亦应将行为违法、行为人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是否具有直接、相当的作用以及是否存在阻却成立等事由均纳入考量范围。

浙江高院正是基于此才在裁判中表明:不能以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后果就要承担责任的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更不能对损害结果的承受方带有情感偏向。

唯辩心语:

道德规则只是我们约束自我的行为准则,并非用来绑架别人的砝码。“弱势”不等于天生正义,更不等于无理取闹的资本,唯一不变的只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弱势亦非损人利己的工具,更不会带来超越法律的特权,道德的情分和本分,只是每一位公民对待世界的最后善良,而不是利用弱势换取利益者们变本加厉的闸门。柏邦妮曾有过这样一句话:善良是弥足可贵的,但是如果善良没有长出牙齿来,那就是软弱的。

愿大家都能做一个善良的人,但也不要忘记毕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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