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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带押过户”受阻,看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4年3月5日           发布人:             浏览量:1428

案情回顾
孙某甲与孙某乙系兄弟关系,2018年11月,孙某甲使用孙某乙的名义在雁塔区某楼盘购买房屋,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均由孙某乙签订,该房屋购买时,孙某乙向银行申请了购房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该房屋的按揭贷款一直由孙某甲偿还。
2022年5月,孙某乙突发疾病死亡,孙某甲继续正常偿还该贷款,孙某乙的继承人均认可该房屋系孙某甲实际购买,愿意配合过户,孙某甲多次向银行提出希望其配合办理,但因案涉房产存在抵押贷款,银行一直要求全部偿还贷款才愿意配合孙某甲出具相关手续,致使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迟迟未能办理。
后孙某甲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孙某甲所有,并判令孙某乙的各继承人及银行立即配合孙某甲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称,按照合同约定抵押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处理抵押财产,认为原告孙某甲主张变更房产至其名下,于法无据,要求先结清贷款,后进行产权过户。
法院判决
李漾法官经审理认为,孙某甲、孙某乙之间借名买房事实存在,孙某乙的继承人亦均认可该事实,愿意配合过户,且符合目前国家“带押过户”政策,故判决支持了孙某甲的诉讼请求。
目前,判决已生效,涉案房产也实现了“带押过户”。
唯辩提醒
“带押过户”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带来诸多便利。然而在二手房交易中,“带押过户”也会带来一些风险:
1
买方风险提醒,买方需注意到相关部门查询核实抵押合同有无禁止转让的约定;
2
卖方风险提醒,一旦房屋出现不可弥补的价值贬损或者房屋灭失,就会加速卖方的贷款到期,使得卖方短期承受巨大的还贷压力;
3
抵押权人风险提醒,要充分调查房屋实际价值,做好风险预估,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贷款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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