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图软件盛行的今天,只需动一动手指,更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记载事实,就可以多得一些保险理赔款,是不是很心动?但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被告人刘某自作聪明,用此方法想要骗取更多保险理赔款,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蓟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系某汽车维修中心会计。2021年,被告人刘某受其老板(另案处理)指使,擅自更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以达到骗取更多保险理赔款的目的。
第一次,被告人刘某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变造成两份不同内容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添加刘某本人、胡某某为乘车人,编造两人在事故中受伤事实,致使保险公司理赔刘某4510元,胡某某2800元。
第二次,被告人刘某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变造,将原事故认定书中两名涉案驾驶人变更,并添加李某某为乘车人,虚构李某某受伤事实,致使保险公司理赔李某某2500元。
被告人刘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刘某的老板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判决
蓟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实施保险诈骗犯罪活动,仍帮助他人变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予惩处。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唯辩提醒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其制作与使用的合法性关系到国家机关的权威。
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其他任何无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应该也不能私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