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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这10万元的借款到底谁来还?是“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日           发布人:             浏览量:1475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6日,小张因生意需要,向小覃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了借款利息。这张借条上“借款人”处只有小张一人的签名。该笔借款最终打入小张指定的第三人账户,即小马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小张未能偿还借款。
2022年8月21日,小覃、小张、小马协商,由小马就上述10万元借款出具借条,落款处仅有小马一人签字,但小覃和小马未对该借款利息予以约定。2022年9月,小马还款5600元,注明“还款本金”。
因小张、小马未按约定还款,2023年4月3日,小覃向柳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小马2人连带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马向小覃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小马愿意承担债务,以新的债务人身份加入到小张和小覃的债务中,构成债务加入。
且小覃在与小张的微信聊天中,表达了不因小马出具借条就免除小张的还款责任,也未曾将小张出具的借条交换或者销毁,小张也多次在聊天中主动表示将继续履行还款责任,因此,不能视为小覃同意小张不再承担原债务。
因小马在借条上仅载明归还借款本金,后续还款转账也明确备注“还款本金”,即表示小马的行为仅对借款本金10万元构成债务加入,并不包含利息。
法院判决1、小张归还小覃本金10万元及利息。2、小马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在借款本金10万元范围内,与小张承担连带责任。
唯辩提醒
如何区别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是债务承担的两种方式,其区别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 原债务人是否免责?
债务转移又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其在转移范围内免除债务承担,由第三人在其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
而债务加入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债务加入人在其承诺的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 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移作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方式,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债权人需要对新债务人的信用和履约能力进行考察,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而债务加入本身作为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是对债权人有利的行为,无需债权人同意,仅需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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