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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茅台咖啡”火出圈,背后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3日           发布人:             浏览量:1561

案情回顾
2022年,无锡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当地某化妆品经营部店内主营咖啡及美妆服务,并有茅台咖啡在售,但负责人无法提供该地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材料。自2021年12月起,当事人在未领取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始从事咖啡制售等食品经营活动,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咖啡等食品货值金额合计8378.15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起在未取得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授权的情况下开始自制茅台咖啡(茅台酒与拿铁咖啡混合物)。当事人在店内还设置了“专属特调茅台咖啡53°¥128”、“咖啡天花板玖号53°飞天茅咖”等宣传牌,并在抖音、小红书等社交软件上对其销售的茅台咖啡商品进行宣传。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标称“玖号53°飞天茅咖/拿铁生椰茅咖”21杯,非法经营额为2728元。
法院判决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餐饮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从事食品餐饮服务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咖啡制售等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同时,注册号为17194060的“茅台”商标权利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类别为第30类茶糖饮料。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制作茅台咖啡对外销售,并将此作为商业噱头引消费者,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所指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违法持续时间较短,无证经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货值较少,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378.15元;
2、罚款50000元,两项合计58378.15元;对于当事人制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茅台咖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364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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