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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拾金索酬“狮子大开口”?法律不支持!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8日           发布人:             浏览量:1412

“拿5000元钱,金手镯给你!”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20日,村民孟某某在自家厕所旁边拔草,不慎将所戴的金手镯丢失。
10月21日,于某与李某某一起上厕所,李某某恰好在这里捡到一个金手镯。
10月25日,于某把李某某在厕所旁边捡到金手镯的事告诉了孟某某和其丈夫姜某某。
第二天,姜某某和朋友一起找到李某某,想把金手镯要回来,并答应给李某某3000元钱。但是,李某某的丈夫却认为3000元太少,想要5000元。
双方并没有谈拢,于是孟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某返还丢失的金手镯。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孟某某对自己丢失的金手镯与被告李某某所捡物件是否为同一物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请求。
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能否认定孟某某遗失的金手镯为李某某所拾得。本案中,证人于某和孟某某原本并不相识,和李某某系同村村民,于某证实亲眼见到李某某捡到金手镯的事实,同时有一审时的证人王某和姜某某共同到李某某家交涉金手镯的相关事宜。
而且,李某某自认捡到东西,但是没有看是什么东西就装进兜里,后来又遗失。二审法院认为,该陈述明显不符合一般的日常生活情理,拾得物品首先应确认一下是何物,再考虑是否予以收藏保管,才符合通常的行为习惯。
通过以上种种情节分析,李某某拾得孟某某遗失的金手镯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李某某拾得孟某某遗失的金手镯。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李某某应将拾得的金手镯返还给孟某某,鉴于李某某不承认拾得金手镯,还称所捡之物已经遗失,故在李某某不能返还金手镯的情况下,应酌价赔偿。
唯辩提醒
“狮子大开口”式的索要酬劳并没有法律依据,但如果权利人自愿以恰当的方式对拾得人的“拾金不昧”表示感谢,也应该值得肯定。毕竟,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此,拾得他人丢失的手机、钱包、文件材料等,应当返还给权利人。需要权利人注意的是,在丢失印章、票据等相关物品后,应及时办理挂失,以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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