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于2008年4月7日进入安盛公司工作,岗位为保安。双方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17日。
王某作息为做二休一,每班工作11小时。安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当月发放上月工资。
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王某银行账户实际到账的月平均工资为4336.21元。安盛公司员工请事假或公休需填写请假申请单,写明假别、时间、事由等,申请单落款签字栏分别为“申请人”、“职务代理人”、“主管部门”、“部门主任”、“人事”及“经理”。
2019年12月6日、12日、18日、24日、25日、27日、30日、31日等,王某分别向安盛公司请假(事假或公休),均由保安队长李建和小区物业经理吴辉分别在“主管部门”及“经理”栏内签字同意。
安盛公司处适用的《上海安盛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请事假一天由主管领导审批,连续二天由行政事务部(办公室)审批,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王某签名确认签收并学习了上述文件。
2020年1月6日,王某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李建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王某因安盛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
后,王某于2020年1月14日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2020年1月6日至1月14日期间,王某应出勤日期分别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共计6天。
2020年1月31日,安盛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内容为:王某同志,你于2020年1月5日向公司提出1月6日-1月13日的事假申请。根据《上海安盛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管理细则》的规定,请事假连续三天以上的,需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但你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离职回安徽老家,直至1月15日才返岗,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应视为旷工。即使扣除3天丧假,你的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标准,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有鉴于此,公司现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你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1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自1月31日起解除。
另查明,王某2019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已休7天。安盛公司保安岗位在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又查明,王某于2020年3月27日申请仲裁,要求安盛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月29日工资
90.5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69.06元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464.38元。
青浦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安盛公司支付王某2020年1月工资3419.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65.16元,对王某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安盛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一、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二、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65.16元;
三、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2020年1月工资3,419.3元。
二审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唯辩提醒
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