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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禁止“傍名牌”
发布时间:2020年6月14日           发布人:             浏览量:2818

冒牌“协和”“天坛”医院影响恶劣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清理整治

● 北京协和医院被“傍名牌”并非孤例,“同济”“华山”等知名医院同样长期遭遇“傍名牌”困扰,而“同名不同院”容易给不知情的患者带来误解

● 一些民营医院使用老字号医院的名称、字号,使消费者误以为他们之间有业务关系,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被冒牌的知名医院对于维权往往有心无力

● 要想规范医疗机构名称使用,需要很多机构配合,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角度进行多部门合作

你以为“协和医院”指的就是北京协和医院吗?现实情况是,北京协和医院作为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定的全国疑难重症诊治指导中心,拥有近百年历史,如今却有一堆不认识的“亲戚”。

近年来,以“协和”二字冠名的医院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许多地方,有的自称“协和医院某某分院”,有的自称属于“协和医疗集团”或“北京协和医院的连锁医院”……北京协和医院被“傍名牌”并非孤例,“同济”“华山”等知名医院同样长期遭遇“傍名牌”困扰。

5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对知名医院等机构被冒牌问题开展清理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以“协和”“华山”“湘雅”“华西”“齐鲁”“同济”“天坛”等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为重点,对相关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切实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通知》要求,含有“协和”等知名医院名称相关字词的企业名称,无授权的一律不得登记;已经登记注册的,如无投资关系或相关授权,须立刻“改名”。

知名医院遍地开花

实则同名却不同院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通过天眼查搜索“协和医院”发现,相关“协和”医院机构达2080家,但真正的协和医院在全国仅3家。其中,部分“协和医院”注册资金甚至不到10万元。据业内人士介绍,这笔费用甚至无法购买一些专业仪器。

同时,《法制日报》记者在某搜索引擎中以“协和医院”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根据大数据智能推荐,排在医院挂号问诊链接第一位的不是正牌的北京协和医院,而是民营医疗机构——重庆协和医院。《法制日报》记者通过官方网站在线咨询了解到,该医院明确表示与北京协和医院无任何关系。

除了北京协和医院以外,其他知名医疗机构也面临“傍名牌”问题。据媒体报道,仅有4个分院的华山医院,在全国注册的医疗机构有1120家;仅有两个分院的同济医院,在全国也多达 5家。

知名医院被“傍名牌”,吃亏的往往是公众。“同名不同院”,给不知情的患者带来了误解与困扰。

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一些民营医院“傍名牌”或者直接冒牌知名医院的做法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宣称与知名医院有隶属关系或技术协作关系。以协和医院为例,一些冒牌医院自称是“协和医院某某分院”或“下属协和集团”或“协和的连锁医院”,又或者宣称“与协和医院是技术上的上下级关系”。

第二种,在宣传品上做“文章”。有的医院在网站及宣传品上盗用某知名医院的工作照片,有的建院仅几年就标榜自己为“百年老院”。

第三种,打着某知名医院旗号的虚假药品、器械或化妆品广告欺诈,称“某知名医院专家参加了某药品的临床鉴定会”,或称该产品为“某知名医院专家研制”。

第四种,冒充某知名医院退休专家开办诊所或在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

“有些小规模的医疗机构,在命名时特意选择与国内知名大医院相同的字号、名称,宣传时在名称上稍加技巧。这样做最直接的结果就是,让患者误以为这家医院和老字号医院有业务关系,有些患者‘慕名而来’,希望能有老字号医院高水平的医生诊疗,获得高水平的诊疗服务。事实上,二者没有任何关系。”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郑雪倩说。

郑雪倩认为,此类医院在医师水平、医疗技术、设备等方面都无法与大医院相比,直接影响患者的诊疗,甚至会耽误患者的病情,延误治病时机。

混淆视听迷惑患者

公立医院维权艰难

知名医院名称被冒用的情况,多年来未能得到有效治理。受访专家认为,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发出《通知》,非常及时并且很有必要。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加强对知名医院等机构字号的保护。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与全国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对接,进一步完善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及时更新保护知名医院等机构相关字词。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的规范管理,对含有“协和”等知名医院名称相关字词的企业名称,无授权的一律不得登记;已经登记注册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投资关系或相关授权的,指导其变更名称。

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看来,部分民营医院“傍名牌”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因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禁止的经营者不得实施的混淆行为”。

郑雪倩也认为,有些民营医院使用老字号医院的名称、字号,使消费者误以为他们之间有业务关系,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然而,在此之前,被冒牌的知名医院对于维权往往有心无力。

北京和睦家医院院长盘仲莹曾多次在个人微博中抗议各地日益增加的“山寨和睦家”。据了解,该医院的维权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针对“山寨和睦家”向各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二是搜集证据运用法律手段将“山寨和睦家”诉至法院;三是针对他人抄袭、摹仿其“和睦家”商标的行为提出异议或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但问题是,即使法院判定侵害商标专用权成立,侵权的医院也往往迟迟不更名,能更名并给付赔偿金的只是少数,更多的侵权医院选择继续利用混淆视听的方法迷惑患者。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显示,2009年,国内才出现“首起医院商标侵权案原告胜诉”案例——湖北省新华医院诉山东烟台仁爱医院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该案历经半年,跨省维权的湖北省新华医院最终胜诉,并获赔8万元。

有业内人士认为,从法律角度讲,知识产权案件通常用时长,投入成本很高,赔偿却可能很少,这也是很多医院保护知识产权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

郑雪倩则认为,公立医院对于名称被其他医疗机构使用、搭便车的行为,一直没有进行强有力打击,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

“我国目前对民营营利性医院命名按照卫生和工商双轨管理。从卫生行政管理的角度,医疗机构的名称要包括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从工商行政管理的角度,名称要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两个系统都有对名称审核的标准。也就是说,每一家经过正规登记注册执业的医院,其名称都是经过双重审核的。”郑雪倩说,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法规中没有对跨地区使用相同字号有禁止性规定,例如“协和”“华西”“湘雅”等都是字号。

据郑雪倩介绍,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管理本辖区的企业名称时,只要确保在本辖区内没有同一行业的企业使用相同的字号就可以。如A市有一家BCD眼科医院,不影响B市也有一家BCD眼科医院,也不影响A市再有一家BCD餐厅。

“商标和字号是两个不同的保护角度。在目前关于名称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对知名医院字号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从商标的角度入手对字号进行保护是有效的方法之一。但遗憾的是,很多医院早年疏于知识产权、字号、商标管理的意识,没有及时注册商标,待医院开始注册时,很多最早使用的原始名称、字号、标识等已经被抢注。”郑雪倩说,老字号医院对于使用相同字号足以被患者误解与其有业务关系的民营医院,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目前使用著名医院字号的机构非常多,如果采用这种方式,医院必须一家一家医院地进行举报或者诉讼。

正因如此,北京协和医院曾通过媒体发布严正声明:该院在国内任何地区、城市,均未开设过分院或连锁医院。此外,医院也没有同国内任何医疗器械生产、经销商,药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个人签约合作,没有任何形式的挂靠、合作、协作经营。

规范医疗机构名称

部门合作责无旁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通知》是一个好的开端,开启了对于老字号医院名称的保护。”郑雪倩说。

《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与全国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对接,进一步完善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及时更新保护知名医院等机构相关字词。对含有‘协和’等知名医院名称相关字词的企业名称,无授权的一律不得登记”。在郑雪倩看来,这意味着对于医疗机构名称的管理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其他医疗机构不能再注册相同字号名称,此举将有力保护老字号医院名称、字号的使用。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解志勇分析称,针对知名医院被冒牌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从广告行政管理、反不正当竞争甚至价格不正当竞争,以及其他市场规范等方面进行规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纠偏的作用。“但是很明显,背后涉及地方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等,导致民营医院‘傍名牌’现象盘根错节,潜在的法律问题也绝不简单。”

解志勇认为,要想真正整治整个医疗市场,或者规范医疗机构名称使用,只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一家发力很难完成,需要很多机构配合,要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角度进行多部门合作。

郑雪倩也认为,从法律的效力层级来看,《通知》只属于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不高,因此对老字号医院的保护力度比较有限,“应该由更高级别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相关的规定”。

同时,《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根据6月1日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建立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检查体系。

针对有效打击医疗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在法律的框架内保护市场主体的有序竞争,郑雪倩认为,民营医院要确保医院医疗质量、提高诊疗技术水平,可以通过引入先进设备、通过医生多点执业等方式引进高水平医学人才,在遵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法进行市场宣传,“真正有效的宣传是过硬的医疗技术水平”。

郑雪倩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民营医院宣传、使用名称的监督管理力度。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只能使用第一名称发布广告,即民营医院在宣传时,对外只能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批准的医院全称,不能随意修改或缩减医院名称,引人误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这样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另外,相关部门还可以公示电话、邮箱、公众号等举报方式,健全社会监督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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