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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审理法院: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一审
案情简介:
A某在天津某公司担任副总,由于该公司一直对外非法放贷、高利转贷,并且对借款人实施非法拘禁,我所律师在临开庭前会议前期接受了家属的委托,经过阅卷、庭前会议之后,我所律师发现,该案有两起非法拘禁存疑,聚众斗殴的定性及事实存疑。经过八天白加黑的庭审,最后壹审法院拿掉一起非法拘禁,将聚众斗殴定性变为故意伤害,使A某少判二至四年。A某对我所律师的庭审及结果都非常满意。